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(審批)的,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(審批)文件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(審批)的,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。(活性炭系列產品【含食品添加劑、植物活性炭、藥用輔料(藥用炭),活性炭保健產品】的研發、生產、加工、分裝與銷售;廢活性炭的回收與再生;軍用防護器材、活性炭設備、活性炭制品的設計開發、生產、銷售、服務;生物質能源和材料的研發、生產、銷售;新型復合材料生產、加工、銷售;水污染治理;大氣污染治理;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;木材的加工、銷售;農副產品的購銷;經營本企業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;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、機械設備、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(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)涉及許可經營項目,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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